如何理解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某日凌晨,程某某伙同魏某某等人在市区的主要街道闲逛,到达某一自行车停放点后,程某某在路边望风,魏某某等人采用各种手段,窃得多辆停放在该处的自行车和电动车,共计价值5000多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000多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本案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评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判断行为人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每个人行为人都参与实际从事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是要将多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实施望风行为,虽然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与他人实际从事盗窃行为人之间结成犯罪共同体,程某某的望风行为为整体盗窃行为的既遂提供了原因力,应当将该盗窃的不法事实归属于程某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