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葛某某在利用其担任某某村村支书的职务之便,在根据国家政策拨付扶贫资金的过程中,多次挪用扶贫款,将其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偿还个人借款。
葛某某每次将该扶贫款挪用后,在在村委会议上均会告知该笔扶贫款被其借用的情况。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挪用扶贫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某某辩称:自己挪用公款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政策和政府规定的任务,且经集体讨论同意作出的决定,是为了集体谋取利益,不应该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管理的职务便利,将扶贫款物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主观上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使自己参与的房地产项目收益,本质上仍属谋取个人利益。不符合为了单位利益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因此,被告人葛某某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提出自己挪用扶贫款后会在村委会会议上进行说明,并不能证明其挪用扶贫款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因而被告人葛某某挪用扶贫款是以个人名义进行,并且是为谋取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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