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民警为徇私情促成双方“私了”的,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温某某作为某某公安局侦查支队民警,接受朋友请托查办某诈骗罪,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隋某某与其相识,是其同学,为徇私情便促成隋某某与被害人“私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在此后的侦查活动中包庇隋某某,从而避免隋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依法构成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温某某辩称:由于该案件正在调查当中,温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尚没有定论,自己当时并不明知高某有罪;同时自己促成双方和解的行为不属于包庇行为。
法院认为: 被告人温某某对隋某某系涉嫌犯罪的人是明知的。因本案的被害人早在2017年4月就已向该公安局就隋某某涉嫌诈骗一事报警,当地公安局予以立案。温某某的朋友找其帮忙时,温某某已经对全案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隋某某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是明知的。故被告人温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同时被告人温某某存在包庇隋某某的情形,其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明知此案事实涉及隋某某,且隋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违反刑事案件侦办规定,故意不对全案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侦查。
被告人温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惩处。
律师评析
构成徇私枉法罪,刑法主要规定了三种行为:
(1)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在本案中,被告人温某某作为办案民警,对于明知是有罪的隋某某,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使得逃避刑罚处罚,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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