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纪委双规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10月,吴某某在某某公安局任职警察期间,在办理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两个案件中,向涉案人员提供办案信息、通风报信,并于2017年7月的一天将公安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实施抓捕的消息告知孟某某亲属,致使公安机关的抓捕工作未能成功。
吴某某的行为被发现后,被纪委的有关工作人员传讯,并在被双规之后,吴某某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办理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两案中,负有查禁职责,其向嫌疑人通风报信、提供办案信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依法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其提出自己如实交代了犯罪罪行,属于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经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该公安局纪委接受组织谈话,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双规以后,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事实,但当时相关部门已经发现其罪行,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自首。
律师评析
成立自首的条件要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如实供述,是指犯罪人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所供述的“自己的罪行”,若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之后才主动交代的,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