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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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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85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27日19:19: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5年,丁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储存并销售假冒“l**”“P**”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皮带及钱包。

2015年年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上述地址抓获丁某,并缴获假冒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XX个、钱包XX个、皮带XX条及送货单一批。

经计算,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十八万元。

丁某因本案于2015年某月某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后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认为:丁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庭审中,丁某当庭认罪,并表示要求家属交纳财产刑。丁某的辩护人提出系犯罪未遂,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系初犯。并认为,丁某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丁某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丁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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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具备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并非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

着手意味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丁某存储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准备出售,但由于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出售,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此,本案中经过辩护律师争取,法院最后认定丁某犯罪未遂,处于较轻的刑罚,并取得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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