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购买假币并出售,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8日凌晨,周某某在某地区郊外,向其朋友购买了6万元假人民币。
一周后晚上9点左右,周某某将购买得来的10万元假人民币带至某某地区的高速路口处,准备他人出售时,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其携带的6万元人民币一并被依法收缴。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和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巨大,,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重点理解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的关系。首先,持有假币,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置于流通领域中;购买假币,是指有偿取得假币的行为。注意,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购买假币罪,因为购买假币罪的法定刑重于持有、使用假币罪。因此,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且已经使用的,构成使用假币罪;没有使用的,可以认定持有假币罪。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购买假币后,没有使用的行为,没有将假币置于流通领域,因而仅构成持有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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