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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秘密非公开性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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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71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9日22:02: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商业秘密非公开性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中旬,AA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派公司高管去国外先进企业学习先进技术,进行生产工艺学术交流,并从国外引进了生产某种环保材料的先进技术。

    在20179月,AA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BB科技有限公司应用该技术从事材料研发。

    AA技术开发公司认为BB科技有限公司窃取了其商业秘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该涉案的秘密技术是否已经被公开。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意见显示,该秘密技术仅涉及未经出版物公开,鉴定结论不全面,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情形使技术公开的合理怀疑;同时在鉴定意见中仅描述了适用该技术从事材料生产中的出现的工艺现象,未涉及具体的技术方案、原理等信息,综合全案证据由于不能排除涉案的技术信息已经被公开的合理怀疑,因此BB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要求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排除涉案技术在被控犯罪行为实施时已经公开的情形。此种公开既要包括出版物公开的情形,又要包括使用公开等已公开情形。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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