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生产假药罪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何某某从外地进购了一批知名药品的外包装盒,药板以及说明书等。何某某在当地寻找到一处废弃的工厂,将该批药品的外包装盒运至此处后,开始从事假药生产。
2017年3月上旬,经当地居民举报,公安机关在该处废弃工厂内将何某某抓获,一并查获了大量正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假药半成品。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购进假药的外包装,从事假药生产,其行为依法成立生产假药罪。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自己的生产假药行为并没有完成,不属于犯罪既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假药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应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公安机关查获的大部分药品均未生产完成,成立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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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购进大量假药外包装,并开始着手从事假药的生产,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假药的实行行为,由于公安机关及时发现而未完成全部的假药生产,故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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