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销毁“小金库”中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中旬,梁某某在担任某某国有企业总经理一职的过程中,指使下属将本单位进行道路整修的公款存入银行,并凭借该笔钱钱款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之后,梁某某又指使单位会计将本单位小金库中用于支付给相关合作的业务单位以及个人的业务回扣款等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以及大量记录进行销毁。
事后,经侦查机关全力侦办,梁某某的行为被依法查处。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国有企业总经理的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进行个人的营利活动的,情节严重,对其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同时被告人梁某某还指使单位的会计,将单位“小金库”关于非费用给付记录的原始凭证进行销毁的,同时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因此对于被告人梁某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梁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自己构成挪用公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自己销毁单位小金库会计凭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小金库的资金本身是违法的,因此其所销毁的凭证并非属于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因此自己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为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于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销毁会计凭证罪,法院认为,对于梁某某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依托“小金库”建立起来的会计凭证,真实记录了其中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是查处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材料,梁某某无权指使他人将其销毁,因此被告人梁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与故意毁坏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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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毁坏会计凭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虽然本案中的会计凭证是针对违法“小金库”而私自设立的,但是其记录的内容并不因此而失去价值,行为人对此加以毁坏的,依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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