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受贿后将受贿款捐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旬,赵某某在担任某地教育局局长的期间,因为曾为AH小学规划新校区的事情提供帮助,AH小学的相关管理人员为了向赵某某表示感谢,向其给付了一张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
赵某某在接受该财物之后,在单位举行的捐资助学活动中将卡中的大部分钱款用于捐款。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某地教育局的局长,系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接受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将该受贿款的大部分用于捐献,但是其受贿行为在接受他人财物时已经既遂,因此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自己虽然接受了他人给付的银行卡,但是并没有使用其中的资金,而是将其用于单位举行的捐资助学活动中,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某地教育局局长,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AH小学规划新校区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又接受他人给付的资金的,属于权钱交易的行为,依法成立受贿罪。由于受贿罪的既遂并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使用行贿人给付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赵某某接受该银行卡时,其行为已经既遂。
但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将受贿款捐助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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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一般而言在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时,或者在收受他人的贿赂时就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有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说明其没有主观上受贿的故意时,才不构成受贿罪。而在索贿赂型犯罪中,由于行为人已经明确具有了索取贿赂的故意,着手实施索取的行为便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而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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