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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在他人的授意下逃逸,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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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79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15日23:29: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后在他人的授意下逃逸,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评价?


基本案情

20189月中旬,武某某作为AQ货运公司的职员,在同公司的另一职员成某某共同开车运送货物的过程中,武某某在开车时不慎与前车追尾,导致前车内的驾驶员丁某某严重受伤。武某某正打算下车察看时,成某某劝说武某某赶紧离开现场。

两人离开现场后,丁某某被路人运送到医院,但由于出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鉴定,死亡原因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强烈撞击,即使将其立即送医,也无法避免其死亡的后果。

事后武某某由于内心不安,于是返回肇事地点查看,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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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而逃逸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在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怂恿其逃跑,实施了帮助他人逃匿的行为,对其行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武某某辩称:自己是在成某某的指使下逃跑的,并且自己在事后又返回现场查看,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武某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违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个死亡。通过医院的死亡报告可知,被害人丁某某的死亡结果因归属于被告人武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其事后逃逸的属于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同时被告人成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怂恿武某某逃逸的现场的,属于帮助行为人逃匿的行为,应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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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丁某某严重受伤的情况下,即使及时将送到医院也无法避免其死亡的结果,因此,丁某某的死亡结果应与武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之间成立因果关系,而并非因逃逸行为导致丁某某的死亡,本案中武某某的逃逸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非构成本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对于被告人成某某劝说武某某逃逸的行为,由于逃逸行为并非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某某并非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其劝说行为可以评价为刑法规定的“包庇行为”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上一条:交通肇事后,因害怕他人报复而逃逸的,能否构成加重处罚情节? 下一条:受贿后将受贿款捐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