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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破坏交通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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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丁某、唐某、宋某经预谋后,三人将AA高速下行线的防护栏、防护桩拆除,从中收取过往通行车辆的费用,获取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该三人在正常使用的高速公路上,故意破坏高速公路护栏和护栏桩等交通设施,其行为依法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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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丁某、唐某、宋某三人在正常使用的高速公路上,故意破坏高速公路护栏和护栏桩等交通设施,私自开设高速公路入口使车辆通行,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的封闭性,足以使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依法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本案系三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申诉人宋某事前参与预谋、出资,并按照分工,积极实施外围协调工作。以上事实认定,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刑事现场照片、同案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已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人参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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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破坏交通设施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社会危害性,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是犯罪。
《刑法》中有关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