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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赖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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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6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9日21:52: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赖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602刑初某号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08日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6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男,1997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7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1日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依法逮捕,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游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被告人赖某甲及其辩护人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酒后驾驶粤P某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钟某1行驶至某路某桥下路段时,碰撞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钟某1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钟某1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认定,赖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家属积极赔偿共56000元,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河源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河源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诉称,2018年3月2日,被告人赖某甲酒后驾驶粤P某二轮摩托搭载其行驶至某路朱河桥下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其重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人赖某甲酒后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案发后经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河公交(某)认字【2018】第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赖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1无责任。被告人赖某甲的行为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赖某甲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329024元,误工费20206.84元,护理费4041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营养费8000元,交通费8500元,住宿费6000元,以上合计422044.54元。

为证明其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人身份证;2、交通事故认定书;3、诊断证明,出院小结;4、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河源市人民医院医药和南方医科大学某院发票;5、广东省增值税发票。

被告人赖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提出的赔偿损失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案发当晚是被害人钟某1因心情不好而组织的酒局,被告人赖某甲在钟某1醉酒的情况下,出于朋友情谊送钟某1,因一时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犯罪,主观恶性较低,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赖某甲在家庭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家属仍多方筹措资金支付了被害人赔偿金5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赖某甲积极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河源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河源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酒后驾驶粤P某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钟某1行驶至某路某桥下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钟某1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钟某1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认定,赖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请求对赖某甲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受伤后分别被送到河源市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额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额颞骨骨折,前颅底骨折,双侧额部、右侧颞部头皮血肿,额部头皮挫裂伤,双侧眼眶上壁、内侧壁骨折,右侧颜面部皮下血肿,左胧骨中上段骨折,双肺上、下叶肺挫伤,双肺吸入性肺炎。共住院99天,花去医疗费用共计306060元。出院医嘱继续康复治疗,定期复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信息表、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车辆静态痕迹检验报告、户籍资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原告人身份证、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广东省增值税发票;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钟某2的证言;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河源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河源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5000元,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按医疗费发票计)306060元;2、误工费40975/年÷365天×某天=20206.84元;3、护理费40975/年÷365天×某天×2=40413.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99天=9900元;5、营养费,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受伤程度酌定补偿6000元;6、交通费,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治疗情况及家属护理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补偿6000元;7、住宿费酌定补偿5000元。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393580.54元,减除已领取被告人赖某甲家属赔偿的55000元,赖某甲仍应赔偿钟某1的经济损失338580.54元。被告人赖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赖某甲在被害人组织的酒局中见被害人醉酒,出于情谊送被害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其主观恶性较低,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赖某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38580.54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河源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河源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罗某

审判员 李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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