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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陈某乙、黄某甲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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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7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4日17:58: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乙、黄某甲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1702刑初某号

案  由: 抢夺罪

裁判日期: 2016年09月21日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7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乙,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因本案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抢夺罪、被告人黄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乙、黄某甲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6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阳江市江城区附近,看见被害人申某提着一黑色手提包路过该处,即驾车靠近申某,趁申不备,将申手中的黑色手提包(内有一台粉红色的苹果6SPLUS手机、人民币约400元、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后陈某乙去到某手机铺,以500元的价格将抢来的苹果6SPLUS手机贩卖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PLUS手机价值4500元。

2、2016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某楼附近路边,看见被害人林某提着一棕色手提包路过该处,即驾车靠近林某,趁林不备,将林手中的棕色手提包(内有一台金色的苹果6S手机、人民币约50元、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后陈某乙去到江城区某路某手机铺,以3500元的价格将抢来的苹果6S手机贩卖给苏某。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4500元。

3、2016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路某轩门口附近路边,看见被害人黄某乙提着一啡色手提包路过该处,便驾车靠近黄某乙,趁黄不备,将黄手中的啡色手提包(内有一台三星S5手机、人民币约200元、银行卡等物品)抢走。陈某乙去到江城区某路东讯手机铺,以500元的价格将抢来的三星S5手机贩卖给林某。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00元。

4、2016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路附近,看见被害人陈某甲站在路边玩手机,便驾车靠近陈某甲,趁陈不备,将陈手中的玫魂粉金色苹果6S手机抢走。陈某乙去到江城区某路某手机铺,以3000元的价格将抢来的苹果6S手机贩卖给梁某(不予起诉)。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500元。

5、2016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路附近路边,看见被害人叶某手持一台玫魂金色的苹果6S手机,便驾车靠近叶某,趁叶不备,将叶手中的苹果6S手机抢走。后陈某乙将该手机以2000多元贩卖给他人。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5000元。

6、2016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三环路附近,看见被害人蔡某手持一台金色的苹果6S手机,即驾车靠近蔡某,趁蔡不备,将蔡手中的苹果6S手机抢走。陈某乙去到江城区某路东讯手机铺,以1900元的价格将抢来的苹果6S手机贩卖给林某。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3000元。

7、2016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东风三路附近,看见被害人陈某乙手持一台玫魂金色的苹果6S手机,便驾车靠近陈某乙,趁陈不备,将陈手中的玫魂金色苹果6S手机抢走。后陈某乙将该手机贩卖给他人。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4700元。

8、2016年4月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市场附近,看见被害人敖某手持一台魅族手机,便驾车靠近敖某,趁敖不备,将敖手中的魅族手机抢走。后陈某乙认为该手机太差,而将该手机丢弃。

经鉴定,被抢的魅族手机价值600元。

9、2016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制衣厂门口附近路边,看见被害人许某乙手持一黑色手提包路过该处,便驾车靠近许某乙,趁许不备,将许手中的黑色手提包(内有一台金色苹果6S手机、人民币约600元等物品)抢走。后陈某乙将抢来的手机贩卖给他人。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4500元。

10、2016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路中国人民银行对面的路边,看见被害人利某手持一台金色苹果6S手机,便驾车靠近许翠婷,趁许不备,将许手中的金色苹果6S手机抢走。后陈某乙将抢来的手机贩卖给他人。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4500元。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1、2016年4月11日14时许,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富园路一街14号附近路边,看见被害人阮某在路边玩手机,便驾车靠近阮某,趁阮不备,将阮手中的金色苹果6S手机抢走。后陈某乙带着该手机去某路的某手机维修铺解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陈某乙处缴获被抢的苹果6S手机,现该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3000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两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甲承认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陈某乙第一次来其的手机店时说手机被小孩锁住了,让其帮解锁,因没有ID密码ID锁没法解开,手机不能再使用而将手机以500元卖给其;两个小时后又过来说手机是捡来的,叫其将手机还给他,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当中有讲陈某乙告诉他手机是捡来的,但公安机关不肯改笔录,讲偷和捡是一样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乙有如下犯罪事实:

1、2016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阳江市江城区仙踪路某花园门口附近,看见被害人申某提着一黑色手提包路过该处,即驾车靠近申某,趁申不备,将申手中的黑色手提包(内有一台粉红色的苹果6SPLUS手机、人民币约400元、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后陈某乙去到江城区某路某手机铺,以500元的价格将抢来的苹果6SPLUS手机贩卖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PLUS手机价值4500元。

2、2016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某楼附近路边,看见被害人林某提着一棕色手提包路过该处,即驾车靠近林某,趁林不备,将林手中的棕色手提包(内有一台金色的苹果6S手机、人民币约50元、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后陈某乙去到江城区某路某手机铺,以3500元的价格将抢来的苹果6S手机贩卖给苏某。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4500元。

3、2016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路某轩门口附近路边,看见被害人黄某乙提着一啡色手提包路过该处,便驾车靠近黄某乙,趁黄不备,将黄手中的啡色手提包(内有一台三星S5手机、人民币约200元、银行卡等物品)抢走。陈某乙去到江城区某路东讯手机铺,以500元的价格将抢来的三星S5手机贩卖给林某。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00元。

4、2016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路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看见被害人陈某甲站在路边玩手机,便驾车靠近陈某甲,趁陈不备,将陈手中的玫魂粉金色苹果6S手机抢走。陈某乙去到江城区某路某手机铺,以3000元的价格将抢来的苹果6S手机贩卖给梁某(不予起诉)。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500元。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5、2016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路的金聚德快餐店门口附近路边,看见被害人叶某手持一台玫魂金色的苹果6S手机,便驾车靠近叶某,趁叶不备,将叶手中的苹果6S手机抢走。后陈某乙将该手机以2000多元贩卖给他人。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5000元。

6、2016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三环路阳江市特殊学校路口附近,看见被害人蔡某手持一台金色的苹果6S手机,即驾车靠近蔡某,趁蔡不备,将蔡手中的苹果6S手机抢走。陈某乙去到江城区某路东讯手机铺,以1900元的价格将抢来的苹果6S手机贩卖给林某。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3000元。

7、2016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东风三路某阁门口附近,看见被害人陈某乙手持一台玫魂金色的苹果6S手机,便驾车靠近陈某乙,趁陈不备,将陈手中的玫魂金色苹果6S手机抢走。后陈某乙将该手机贩卖给他人。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4700元。

8、2016年4月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市场大参林附近,看见被害人敖某手持一台魅族手机,便驾车靠近敖某,趁敖不备,将敖手中的魅族手机抢走。后陈某乙认为该手机太差,而将该手机丢弃。

经鉴定,被抢的魅族手机价值600元。

9、2016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工业大道某号旧制衣厂门口附近路边,看见被害人许某乙手持一黑色手提包路过该处,便驾车靠近许某乙,趁许不备,将许手中的黑色手提包(内有一台金色苹果6S手机、人民币约600元等物品)抢走。后陈某乙将抢来的手机贩卖给他人。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4500元。

10、2016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路中国人民银行对面的路边,看见被害人利某手持一台金色苹果6S手机,便驾车靠近许翠婷,趁许不备,将许手中的金色苹果6S手机抢走。后陈某乙将抢来的手机贩卖给他人。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4500元。

11、2016年4月11日14时许,陈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去到江城区富园路一街14号附近路边,看见被害人阮某在路边玩手机,便驾车靠近阮某,趁阮不备,将阮手中的金色苹果6S手机抢走。后陈某乙带着该手机去某路的某手机维修铺解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陈某乙处缴获被抢的苹果6S手机,现该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3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乙抢夺11次,共抢夺财物价值415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

证实:2016年3月17日江城分局受理申某被抢夺案,同年4月6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3月19日江城分局受理林某被抢夺案,同年4月5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3月28日江城分局受理黄某乙被抢夺案,同年4月6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3月30日江城分局受理陈某甲被抢夺案,同年4月6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4月2日江城分局受理叶某被抢夺案,同年4月4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4月3日江城分局受理蔡某被抢夺案,同年4月4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4月5日江城分局受理陈某乙被抢夺案,同年4月5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4月6日江城分局受理敖某被抢夺案,同年4月8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4月6日江城分局受理许某乙被抢夺案,同年4月9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4月9日江城分局受理利某被抢夺案,同年4月15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4月11日江城分局受理阮某被抢夺案,同年4月11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等

证实:民警对11起抢夺案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和画出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

3、扣押清单

证实:民警依法从被告人陈某乙处缴获金色苹果6手机一台(串号:353322070684254);查扣涉嫌作案的红色田达牌无车牌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02220603)。

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证实:民警从梁某处扣押苹果6S手机一台;从手机店主黄某处依法扣押金色苹果6手机一台(串号:3536061617930)、购机登记本一本;从黄某甲处扣押苹果6SPLUS—台(串号:353330071194345)。公安机关依法将追缴回的两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阮某、申某。

5、其他材料

证实:被害人提供的被抢手机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6、林某、黄某、苏某提供的收购手机的登记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证实:林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陈某乙收购了白色三星手机(串号:6135)一台,4月3日收购苹果6手机一台(串号:5483)。2016年3月黄某向陈某乙收购一台苹果6手机(串号:7930)。苏某从2015年10月3日开始先后六次向陈某乙收购手机,其中3月30日收购苹果5S(串号:6081)一台;3月29日收购白色0PP0手机(串号:7025)—台,3月19日收购粉色苹果6S—台;其他手机不在案发时间段。

7、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2016年3月17日被抢的苹果6SPLUS手机价值4500元;2016年3月19日被抢的苹果6SPLUS(64G)手机价值4500元;2016年3月28日被抢的三星S5手机价值1500元;2016年3月30日被抢的苹果6SPLUSE(64G)手机价值4500元;2016年4月2日被抢的苹果6SPLUSE(64G)手机价值5000元;2016年4月3日被抢的苹果6(16G)手机价值3000元;2016年4月5日被抢的苹果6SPLUSE(64G)手机价值4700元;2016年4月6日被抢的魅族M57A手机价值600元;2016年4月6日被抢的苹果6SPLUSE手机价值4500元;2016年4月8日被抢的苹果6SPLUSE(16G)手机价值4500元;2016年4月11日被抢的苹果6SPLUSE(16G)手机价值3000元。民警将鉴定意见通知陈某乙、梁某等人。

8、证人证言

(1)黄某的证言

证实:2016年三月份下旬,大约22、23号晚上8点多钟,一名男子拿出一台金色的苹果6手机,讲2500元卖给我。我看过手机后,开价2050元,那名男子就同意将手机卖给我,我问其手机是何人的,他说一直是他用。我问其拿发票,他说没有发票。我就叫其拿出身份证登记后就买下了他的手机。

辨认笔录,黄某辨认出卖手机给其的陈某乙。

(2)证人林某的证言(手机铺店主)

证实:2016年3月28日和2016年4月3日,一名男子分别拿了一台三星S5(白色)和一台苹果6(土豪金色)的手机来我的二手手机铺卖。当时那台三星S5当时是500元收购的,那台苹果6手机是1900元收购的。当时收购手机的时候我问了那名男子手机的来历,并问他拿本人身份证登记。当时登记他的名字是:陈某乙,身份证号:××。

辨认笔录,林某辨认出卖手机给其的陈某乙。

(3)关某的证言(手机铺店主)

证实:2016年3月初的一天中午,一名男子拿着一台苹果6或苹果6S手机到我铺头想我帮他解锁手机开锁密码,该名男子当时拿出一台苹果手机说是捡到的,问我是否能帮他解开开锁密码,我说可以,并向其收取30元的费用。此后该男子大约还来找了我十次左右,都是要我帮他解锁手机的开机密码,其中大约有8台是苹果6或者苹果6S手机,还有一台白色三星S5手机,另有两台杂牌手机。他每次都只拿一台手机来解锁。我问过其手机来历,其有时说是朋友的,有时说是捡的。他每次都是中午来的,都是单独一人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

辨认笔录,关某辨认出叫其帮解手机锁的陈某乙。

(4)许某甲的证言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证实:我见到这名男子共到我们手机修理铺四次,其中三次是解码手机的。2016年元宵节前后几天的时候,一名男子开一辆红色125男装摩托车到我们的手机修理铺拿出一部HTC触屏手机让我丈夫修。第二次是2016年3月十几号晚上七点多,那名男子又开那辆红色125摩托车,拿出一部粉红色的苹果6S手机让我丈夫解码。第三次是今年3月20多号的晚上八点多钟,这名男子又到我们的手机修理铺,拿出一台粉红色的苹果6或6S手机让我丈夫解码。还有一次就是今天这次,这部手机已被警察缴获了。

辨认笔录,许某甲辨认出卖手机给其的陈某乙。

(5)苏某的证言(手机铺店主)

证实:我从2015年10月3日开始一共从一个叫陈某乙的肥仔男子低价收受赃物手机6部。2015年10月3日,陈某乙开一辆红色的125摩托车来我店铺卖一台白色机型0PP0R800的手机,我以200元向陈某乙收购;第二部是2015年10月11日,陈某乙要卖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我,我以100元价格向陈某乙收购;第三次是2016年1月10日,陈某乙要卖一部白色三星型号1879手机我,我就以50元的价格向陈某乙收购;第四次是2016年3月19日,陈某乙要卖一部粉色苹果6S型号大陆行64手机给我,我以3500元向陈某乙收购;第五次是2016年3月29日,陈某乙要卖一部白色0PP0型号R7007手机给我,我以300元向陈某乙收购;第六次是2016年3月30日,陈某乙要卖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给我,我以600元向陈某乙收购。陈某乙卖这么多手机给我,刚开始我也觉得奇怪,我问他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手机卖,他说他是开摩托搭客的,有时会在路上捡到手机,然后拿来卖。我以为他是摩托车营运员,又有身份证情况给我登记,所以我就信了。

辨认笔录,苏某辨认出卖手机给其的陈某乙。

(6)梁某的证言

证实:我在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某二手手机店卖手机。我一共向一名操阳江口音男子先后收购了三台苹果手机,第一次是2016年4月8日20时许,该名男子搭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到我店铺,拿着一台八成新左右的玫魂金苹果6S手机,没有发票,问我收不收,我让其拿身份证来。后来那名男子持身份证折返回我店,我拿着该名男子的身份证和手机放在一起拍照后以29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部手机。之后以3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熟人,之后又赎回该手机提供给了公安机关。第二次是2016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该男子又拿了一台也是八成新,没有发票的玫瑰金苹果6S手机来我这里卖。该男子说他在西平路开了一家店铺,有客户将手机押在他那里,没有来赎,该男子怕该手机贬值就拿过来卖。我就将该手机和他的身份证一起拍了照记录下来并以3000元左右收购了该手机。第三次是2016年3月份的一天,该男子又拿了一台七八成新的金色的苹果6SPLUSE手机,没有发票,当时我以3000元价格收购了该机。收购的三台手机卖出去,一共获利1000元。卖出的三台手机一台卖给了熟人,现在已追缴回来,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我收购的这三台手机,两台是玫魂金16G苹果6S手机,一台是金色苹果6SPLUS手机。

我只是向那男子(陈某乙)收买了两部手机,这两部手机都是玫魂金小屏幕苹果6S手机,两部手机都是16G内存的。我之前之所以会交待还收了一部金色的大屏幕苹果6SPLUS手机,我确实是没有收这部手机,之前我一直以为配合好民警办案,就会得到从轻处理,所以胡乱交代自己还收了这手机。我退回公安机关的那台玫魂金小屏幕苹果6S手机是我向该男子收的,但我不记得这部手机是哪一次收的,所以不知该机是什么时候收的。这台手机我卖给我的朋友杨惠了,我确实只向该男子收购了两台手机。

辨认笔录,梁某辨认出卖三台苹果手机给其的陈某乙。

(7)杨某的证言

证实:我和梁某是朋友关系。在2016年4月10几号左右,我和儿子到梁某的店铺购买了部玫魂金小屏幕的苹果6S手机,以3200元购买的。在这手机买了两天后,公安机关要我把手机退回,我就退手机了。梁某没有和我说这手机的来历。

指认笔录,杨薏辨认出其向梁某购买的手机。

9、被害人的陈述

(1)申某的陈述

证实:2016年3月17日12时20分左右,被害人申某在江城区仙踪路某花园门口被一穿着暗红色雨衣,戴着安全帽,骑一辆125摩托,车后面还扎着一白色胶箱的男子抢走一个黑色手提包,包内有其本人身份证,两张工商银行卡,两张中国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400元左右现金和一台粉红色的苹果手机6PLUSE。

(2)林某的陈述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证实:2016年3月19日早上9时许,被害人林某在江城区某路某楼附近被一驾驶着红色嘉陵男装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棕色皮质手袋,包内有现金50元左右,金色苹果6S手机一台(机身号码为353347078234158),还有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四张,电费卡两张。

(3)黄某乙的陈述

证实:2016年3月38日14时许,被害人林某在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某轩门口被一名驾驶无牌红色男装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啡色手提袋,包内有三星牌白色S5手机一台,现金大概200元,广发银行卡一张,行车证一本。

(4)陈某甲的陈述

证实:2016年3月30日13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在江城区某路中国石油加油站路边花基处被一骑红色125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台玫瑰粉红色的苹果6S手机。

(5)叶某的陈述

证实:2016年4月2日16时40分许,被害人叶某在市区某路路灯公司附近被一驾驶一辆无牌的红色125男装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部粉红色的苹果6S手机(IMEI码:355690071801715)。

(6)蔡某的陈述

证实:2016年4月3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蔡某在阳江城区三环路阳江市特殊学校路口被一个骑着一台红色男装125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台金色的苹果6智能手机。

(7)陈某乙的陈述

证实:2016年4月5日12时15分,被害人陈某乙在市区某阁门口被一名骑着红色125摩托车的,穿黑色T恤的男子抢走一台玫魂金色的64G苹果6S手机(IME:355427070658105)。

(8)敖某的陈述

证实:2016年4月6日16时30分许,被害人敖某在某市场附近被一名骑着红色125男装摩托车身穿墨蓝色长袖上衣的男子抢走一台魅族牌手机。

(9)许某乙的陈述

证实:2016年4月6日17时10分左右,被害人许某乙在市区某工业大道某号附近时被一名骑着黑色男装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个全黑色的手提包,包内有一台土豪金苹果6S手机、六百多元人民币、本人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卡。

(10)利某的陈述

证实:2016年4月8日17时30分,被害人利某在市区某路中国人民银行对面马路附近被一名驾驶红色125男装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台金色的苹果6S手机(串码:355某4054)。

(11)阮某的陈述

证实:2016年4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阮某在江城区富园路一街14号门口被一名驾驶着一辆125红色男装摩托车的男子从后面抢走了一部金色16G苹果6手机。

1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我在阳江市某一路经营一间名叫阳江市江城区某手机店。2016年3、4月份的一天中午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到我店出售一台苹果6SPLUS手机,刚开始说是他老婆的,不小心锁了屏幕锁,想叫我解开屏幕锁,我解开后发现有ID锁,就让其输入ID码,他说不知道,因为没有ID码手机是用不了的,我就想以500元回收这部手机,他同意了。后来过了两个小时之后,他又回到我店里,说手机是他偷他店里的人的,想把手机拿回去,因为我以为他想骗我拿回这部手机去卖更高价,而且我自己也想拆手机卖配件赚点钱,我就没退给他,见我不想退他就走了。他来卖手机没有出示发票及任何证件,他经常来我这里充话费,我也没有问他那么多就收了,我想拆手机卖配件赚点钱,所以没退给他。手机是一部苹果6SPLUS,内存64G,基本全新,全新大概5800元,如果有ID锁一般回收价格是1000元左右,没有ID锁的二手价格我不是很清楚。如果全部拆开当配件的话大概能卖2000元左右。

对方男子开始说手机是自己的,在我购买了那手机之后过了两个钟又转头回来说那手机是他捡别人的,现被人发现了向他要回来,我认为他这么快回来就换个说法是在骗我,我就试探问他,我在网上知道有软件可以为他的手机解码,但这软件要800元,他说可以给我800元买这软件,从这我就知道他后来是骗我的,我就不肯把手机再卖回给他,之后他就离去。

辨认笔录,黄某甲辨认出卖手机给其的陈某乙。

(2)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证实:我一共抢夺过11次,第一次是今年3月初在市区仙踪路大润发附近抢夺一个女性的黑色手袋,里面有苹果6手机一台以及几百元现金;第二次是第一次抢夺的第二天上午,我在市区某路加油站附近的路边抢夺一个妇女的手袋,里面有苹果6S手机一台;第三次是在三月末的一天,我在市区某路的面包店附近抢夺一个妇女的手提包,里面有三星手机一台以及几百元现金;第四次是在3月30日的下午在市区某路加油站附近抢夺一个女孩的苹果6S手机;第五次是在4月初的一天下午,我在某北路市路灯公司附近的路上抢夺一个女孩的苹果6S手机;第六次是在第五次抢夺的第二天,我又在市区三环路尾某中学附近抢夺了一个妇女的苹果6手机;第七次是当天下午我在东风三路某阁小区附近抢夺了一个妇女的苹果6S手机;第八次是我在市区某市场附近的药房门口抢夺一个妇女的白色魅族手机;第九次是第八次的当天下午,我在市区某路工业大道一个制衣厂附近,抢夺一个妇女的黑色手袋,里面有苹果6手机一台还有几百元现金;第十次是在4月8日下午,我又在市区某路中国人民银行附近的路边抢夺一个女孩的苹果6S手机;第十一次是在4月11日下午2点多在市区某豪庭小区附近抢夺一个女孩的苹果6手机。我抢的手机都会先拿去火锅城对面的手机铺解码再拿去卖。

我在市区某花园门口附近30米远的路边抢到的苹果6S手机,当时该机的ID码解不开,是以500元的价钱卖到了市区某路某手机铺。我拿手机到该手机铺卖的时候,该手机铺男子向我收购手机的时候问我,我的手机是怎么来的,我说是我自己的,他就跟我说该机ID码锁上了是无法解开的,只能当配件卖,所以我就跟他讨价还价,最终以500元卖给了他。这机卖给他后,我又想拿回该机,看能不能通过对该机解码,然后卖个好价钱,就第二天去找该男子,对他说这手机是我捡来的,现别人知道是我捡了他的手机,要我拿回手机,当时对方收购手机男子说我乱说乱骗他,还说我卖出去的东西是不能要回来的,并且说手机现不在他处,已经花了800元托人修理了,要我补这钱别人看能不能拿手机回来,我见这样,就没理了这手机的事。

我还卖了三部手机去某路某手机铺的一名女子,其中一部是3月底在市区某路中国石油加油站路边抢的苹果6S手机,卖的价钱是3000元,另一部是4月初在市区东风三路某阁门口附近路边抢的苹果6S手机,卖的价钱是3000元,还有一部是4月8日在某路中国人民银行对面路边抢的苹果6S手机,卖的价钱是2900元,这名女子收购我手机时会对我的身份证以及手机拍照。

我于3月的一天在市区某路某楼附近路边抢的苹果6S手机,解码后以3500元的价钱卖给了某路某二手手机铺,卖机的时候,对方收机女子问我手机是谁的,我说是朋友委托我帮他卖的,这女子就对我的身份以及手机作了登记,最后经讨价还价以3500元卖了该机。我另还卖了多部手机给该手机铺,但那所有的手机是自己使用的二手手机。这些我使用的二手手机,我是以换机形式卖机给她的,是我每次拿机去她处卖的时候,每卖一部手机,然后在她处又另买一部手机来自己使用。我另外还卖了多部手机给该手机铺。

另外我还卖了两部手机去某路东讯手机铺的一名女子,其中一部是3月底在市区某路某轩门口附近抢的白色三星手机,卖的价钱是500元,另一部是4月初在市区特殊学校门口附近路边抢的苹果6手机,卖的价钱是1900元,这名女子收购我手机时都对我的身份以及手机作了登记。

我还卖了一部手机去某路日通手机城的一手机铺的女子,该手机是4月一天下午我在市区某工业大道旧制衣厂附近路边抢的苹果6S手机,卖的价钱是2050元,该名女子收购我手机的时候对我的身份以及手机作了登记。

我每次卖手机给上述人员的时候,他们都不知道我的手机是怎样来的。因我想卖个好价钱,每次去卖机的时候,为预防对方问我的手机怎样来的,我会想好借口来敷衍他们,有时说手机是我自己的,又有时说手机是朋友为他卖的和朋友押在我处不要的才卖。

辨认笔录,陈某乙辨认出其拿抢得的手机去解码的手机铺店主关某;辨认出向其收购一台苹果手机的黄某甲;辨认出向其收购两台手机的林某;辨认出向其收购三台手机的梁某。辨认出向其收购多台手机的苏某;辨认出向其收购一台手机的黄某。

现场辨认笔录,陈某乙辨认出第一次抢夺的地点位于仙踪路某花园门口附近路边;辨认出第二次抢夺的地点位于市区某楼附近路边;辨认出第三次抢夺的地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某轩门口附近的路边;辨认出第四次抢夺的地点位于某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外面路边;辨认出第五次抢夺的地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路灯公司路边;辨认出第六次抢夺的地点位于阳江市特殊学校路口;辨认出第七次抢夺的地点位于市区东风三路某阁附近的路边;辨认出第八次抢夺的地点位于江城区某工业大道某号旧制衣厂门口附近的路边;辨认出第九次抢夺的地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某市场某街16号附近大参林路边;辨认出第十次抢夺的地点位于江城区某路中国人民银行对面路边;辨认出第十一次抢夺的地点位于江城区富园路一街14号附近路边;辨认出将抢得的手机拿去解码的手机铺;辨认出用于作案的红色125摩托车;辨认出从其身上缴获的手机;辨认出卖给黄某甲的苹果手机。

辨认笔录,陈某乙辨认出其将抢来的手机拿去卖给的手机店铺分别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某二手手机铺、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日通手机城一楼二手手机铺、阳江市江城区某路东讯手机铺、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某手机铺、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某手机铺,以及将抢得的手机拿去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旧火锅城对面某手机铺解码。

11、梁某收购手机时拍摄的照片

证实:梁某收购陈某乙的手机时拍摄的手机与陈某乙身份证的照片。

12、辨认笔录,杨某、利某、陈某甲均无法辨认出在梁某拍摄的涉案手机的相片是否就是其购买或者被抢的手机。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3、抓获经过

证实:2016年4月11日,民警在某路旧火锅城对面二手手机铺抓获陈某乙;5月4日,民警经电话传唤梁某、黄某甲到公安机关。

14、拘留证、逮捕证

证实:2016年4月12日,陈某乙被刑事拘留;5月4日,梁某、黄某甲、苏某被刑事拘留。5月19日,陈某乙、梁某被逮捕。5月18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苏某不予批准逮捕,对黄某甲以情节轻微,对其不予批准逮捕。5月19日,两人被取保候审。

15、办案说明

证实:黄某与梁某退回的手机无法查找到报案事主。

16、身份证明

证实:陈某乙出生于1987年;黄某甲出生于1985年,犯罪时两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证实:2015年3月4日,陈某乙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均为公安机关依法取得,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人陈某乙供述其将手机贩卖给黄某甲时是先骗黄某甲说手机是其自己的后来又说是捡来的,黄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亦有供述此情况,其两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乙没有告知黄某甲手机是其抢夺所得来的,故黄某甲的辩解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黄某甲作为经营手机店的人员,对各种手机的价格非常清楚,陈某乙贩卖给他的是一台使用时间不长价值达5800元的手机,虽然设有ID码,但价值远不止500元,且陈某乙如果是手机所有人,不会不知道自己手机设置的ID码,其应清楚陈某乙贩卖给他的手机来历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罪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定不知道的除外:(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的规定,其行为应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某乙一年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达41550元,具有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抢夺罪,罪名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的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已退还),缴获的作案工具红色田达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何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

人民陪审员 沙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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