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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陈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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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6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4日18:12: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507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507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丙,男,1977年出生,原系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某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出生,汉族,原系中国某1汕头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某某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乙,男,1953年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丙、陈某甲、蔡某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王某、被告人蔡某丙、蔡某乙及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辩护人洪某、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经延期审理及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蔡某丙、陈某甲、蔡某乙经事先通谋,在明知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某一地块不具有权属的情况下,仍与广东国某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洽谈出租地块建设通信基站和设立机房机柜。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蔡某丙、陈某甲、蔡某乙共同以汕头市龙湖区某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虚构上述地块的权属,并由被告人蔡某乙在某2公司业务员许某提供的租期10年的《场地租赁合同》上签名。期间,某2公司在上述地块建成信号发射塔一座。

2017年1月24日、2018年5月29日,某2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共计38000元。得手后,被告人蔡某丙分得23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12000元,被告人蔡某乙分得3000元。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蔡某丙、陈某甲经事先通谋,在明知对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某某旁一地块(某记牛肉馆对面)不具有权属的情况下,仍与中国某3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洽谈出租地块建设通信杆等及安装移动通信设备。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蔡某丙、陈某甲共同以汕头市龙湖区某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虚构上述地块的权属,并由受蒙骗的蔡某乙在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合同期限10年的《蔡某乙与中国某3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租赁合同(东南村)》上签名,再由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合同交给某3公司签署。期间,某3公司在上述地块建成信号发射塔一座。

2018年3月23日,某3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共计38000元。得手后,被告人陈某甲分得8000元,另外被告人陈某甲将剩余30000元给予原在上述地块经营大排档的谢某群。

2018年12月5日,汕头市龙湖区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线索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被告人蔡某乙于2018年12月13日晚在汕头市龙湖区某合兴路某房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协查。被告人蔡某丙于同晚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2月27日在汕头市澄海区某某某某国某1汕头分公司某营销中心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协查。汕头市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丙、陈某甲、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伪造的土地权属证明,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蔡某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蔡某丙的辩护人洪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蔡某丙与陈某甲在本案中都是主犯,但被告人蔡某丙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2.本案的合同诈骗的数额,应当以被害方实际损失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3.被告人蔡某丙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4.被告人蔡某丙主动向办案机关上缴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某丙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辩称:1.涉案的两块土地合法性我之前以为是合法用地,后来知道才知道是违法的;2.某3公司建设通信塔的地方,证明资料是被告人蔡某丙提供的;3.通信塔在建设过程中我只分得1.9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表示自愿认罪。汕头市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王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数额为3.8万元,某2公司因建设通信基站需要,委托被告人陈某甲帮忙选址建设通信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蔡某丙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某5村有一块地系其岳父蔡某乙所有,可以进行建设并出具土地权属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便发送土地证明模板给被告人蔡某丙,由被告人蔡某丙自行办理土地证明,并通知被告人蔡某乙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被告人陈某甲全程没有在场,此全过程被告人陈某甲并未与被告人蔡某丙事先通谋实施诈骗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某2公司3.8万元;2.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蔡某乙的辩护人余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蔡某乙在本案所起的作用较小,仅在同案人提供的合同上签字,且对第二次诈骗行为是不知情的,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蔡某乙犯罪所得仅有3000元,应仅对该犯罪所得数额承担责任;3.被告人蔡某乙在本案中获利较少,且已被扣押的3000元完全可以在被告人蔡某乙非法所得范围内退赃给被害人;4.被告人蔡某乙系初犯、偶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某乙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蔡某丙(时任汕头市龙湖区某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某甲(时任中国某1汕头分公司员工)、蔡某乙经事先通谋,在明知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某一地块不具有权属的情况下,仍与广东国某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洽谈出租地块建设通信基站和设立机房机柜。同年11月20日,由被告人蔡某丙、蔡某乙共同以汕头市龙湖区某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虚构上述地块的权属,并由被告人蔡某乙在某2公司业务员许某提供的租期10年的《场地租赁合同》上签名。期间,某2公司在上述地块建成信号发射塔一座。

2017年1月24日、2018年5月29日,某2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共计38000元。得手后,被告人蔡某丙分得23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12000元,被告人蔡某乙分得3000元。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蔡某丙、陈某甲经事先通谋,在明知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某某旁一地块(某记牛肉馆对面)不具有权属的情况下,仍与中国某3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洽谈出租地块建设通信杆等及安装移动通信设备。同年11月29日,由被告人蔡某丙以汕头市龙湖区某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虚构上述地块的权属,并由受蒙骗的被告人蔡某乙在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合同期限10年的《蔡某乙与中国某3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租赁合同(东南村)》上签名,再由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合同交给某3公司签署。期间,某3公司在上述地块建成信号发射塔一座。

2018年3月23日,某3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共计38000元。得手后,被告人陈某甲分得8000元,另外被告人陈某甲将剩余30000元给予原在上述地块经营大排档的谢某群补偿。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丙、蔡某乙分别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23000元、3000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蔡某乙在汕头市龙湖区某合兴路某房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蔡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头市澄海区某某某某国某1汕头分公司某营销中心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某公路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国土厅关于澄海市某公路某6至外砂段建设用地补办手续的批复、汕头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澄海市国土房产局补办某公路用地手续的请示、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澄海区某某某某暨利合新围围垦工程指挥部关于沿某公路布设供水燃气管道和供电通讯线路的意见的通知、汕头市澄海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汕头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广东省国土厅关于澄海市某公路预征土地补办用地手续的复函、市(县)统征(预征)土地补办手续申报表、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某公路龙湖段管养责任工作会议纪要、汕头市某桥收费管理处关于某公路龙湖段管养工作有关事宜的告知函。证明:涉案土地的权属情况。

2.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某6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某6镇某公路东升村路段北侧发射塔用地,处于某公路已征预留用地范围内,产权单位为澄海区金利开发总公司。汕头市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3.汕头市龙湖区某民委员会关于在某5村某公路路段私建某3的情况反映。证明:涉案地块不属于蔡某乙所有,某5村民委员会没有开具与某3建设有关的任何资料或证明。

4.广东国某2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印审批表、场地租赁合同(2016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回单、情况说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函件、某2网络基站建设确认单、工程数据图表、落地站建设方案、营业执照。证明:广东国某2有限公司建设基站的过程、签订合同及付款的情况。

5.中国某3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租赁合同(东南村)、保廉合同、证明、某6镇某公路某记牛肉馆对面蔡某乙红线图、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情况说明、证明。证明:中国某3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建设通信基站的过程、签订租赁合同及付款的情况。

6.汕头市第二建安总公司提供的开工报告、工程验收证书、终验收证书、收据。证明:涉案信号发射塔的工程建设情况。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的资金往来及谢某群收到补偿款3万元的情况。

8.中国某1汕头分公司提供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陈某甲原为电信公司线路维护技术主管。

9.汕头市龙湖区某6镇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蔡某丙于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在龙湖区某6镇某5村村委会的任职情况。

10.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明:蔡某丙、陈某甲、蔡某乙到案的情况。

11.公安机关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

1.证人林煊的证言:我是汕头市澄海区金利开发总公司的副总经理。汕头市某某某某两侧各剩余约14米宽度的土地为二期公路工程预留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属澄海区人民政府所有。我公司现责是履行作为某公路合作投资股东的权利义务,配合某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维护某公路的产权、路权,配合某公路沿线各街道(镇)管理好公路两侧预留第二期建设用地。2016年年底,公司工作人员在某公路巡查过程中,发现该用地有工程队在施工,现场有一个牌子,我看到该工程队属广东国某2公司,上面有联系方式,于是我就打电话过去,对方说是广州军区的,所以后来也不了了之。汕头市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证人蔡舜桃的证言:2013年10月开始,我在某5村党支部担任委员,主要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宣传以及纪检工作,村委的证明用章由我保管。蔡某丙于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在某5村任村委书记兼任村主任。2017年年底,供电局的工作人员到某5村委反映要在某公路与津东路交界的信号发射塔开放电路,供电局的人拿了合同和一张土地证明过来,这张土地证明是由某5村委的便笺纸书写的,盖有某5村委的证明专用章。

3.证人袁某的证言:2015年5月份至2017年7月份,我是某2公司汕头市负责人。陈某甲是电信公司的员工,电信公司一直和我们某2公司有业务往来。当时我们公司要在某公路和津东路交界的地方建设一个信号塔,电信公司的陈某甲对于建设信号塔的选址方面一直做得比较好,我就让许某去联系陈某甲,后来陈某甲说有一块地可以建设信号发射塔,许某负责去将合同需要的相关证明拿给我,2016年11月,许某将相关的证明手续拿给我签名后,邮寄到广州公司备案。我看到材料里面的业主是蔡某乙,也有村委证明该土地为蔡某乙所有。

4.证人许某的证言: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6月20日,我在某2公司任区县经理。当时,我刚进公司不久,我的领导袁某提供了陈某甲的联系方式给我,跟我说他有几个地址可以建设信号发射塔,让我跟陈某甲联系。我联系后告诉陈某甲我们公司打算在某6镇某5村建设一个信号发射塔。过了几天,他打电话给我,说找了一个地址可以建设信号发射塔,叫我联系设计院一起过去现场勘查。之后,陈某甲带我和设计院的工作人员到某公路与津东路交界处进行现场勘查,在现场陈某甲跟我说这块地已经跟某5村的书记沟通过,可以用来建设信号发射塔。我就按照公司流程,将该地址上报公司,并开始走审批程序。由于陈某甲是行业内的人,他对这些流程比较熟悉,因此跟我要了合同、证明文件等模板。陈某甲将这些文件、合同签订好之后,就打电话叫我联系某5村的书记拿相关材料。2016年10月底,我到某6镇某5村书记家里,当时书记手里已经有合同,并通知了另外一个叫蔡某乙的老农民过来在合同上签名,最后连同加盖某5村村委会公章的土地证明等文件一起交给我。

5.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某2公司驻汕头市办事部的经理。2016年,我公司需要在某6镇某5村区域建造一个电信发射塔,由电信公司人员陈某甲联系土地使用问题,联系过程中蔡某乙给我们公司提供了某6某5村某公路旁土地,村委盖章出具了该土地所属权为蔡某乙的证明材料,签订合同的时候其村委书记有在场,所以我们公司认为证明是合法、真实的,就没有再去核实。2016年11月20日我司与蔡某乙签订了该土地租借建塔的合同。租赁合同中租期为十年,每年的租金为23000元,扣除税金后每年实付给蔡某乙19000元的租金,我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和2018年5月29日支付给蔡某乙两年租金,每次支付一年租金19000元,共38000元。2019年1月16日,我公司收到汕头市澄海区金利开发总公司的函,称我公司建于某6某5村某公路旁的电信发射塔属违章建筑,需要拆除。汕头市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6.证人吴某的证言:我是中国某3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的项目经理。我们公司每年都有发布信号发射塔的建设任务给汕头市第二建安总公司,由汕头市第二建安总公司将建设任务发布到社会上其他渠道。2018年8月份左右,电信公司的陈某甲上报某公路某6路段(坐标X:88337.718,Y:78324.265;X:88336.396,Y:

78325.814;X:88341.266,Y:78330.339;X:88343.172,Y:78328.922)作为备选建设信号塔的地址,由我公司的设计院对该土地进行站址查勘,经过查勘后,该土地适合建设基站,后由汕头市第二建安总公司与陈某甲联系,让陈某甲提供土地所在村委出具的土地证明、土地红线图、业主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交给汕头市第二建安总公司,再由汕头市第二建安总公司将资料整理后交给我公司,经专业评估后,出具租赁合同给陈某甲,陈某甲负责将合同签署完毕后交给我公司备案,之后我们公司就可以进场施工建设信号发射塔。我司与蔡某乙签署的合同中有标明租赁合同由2017年10月起租,合约共十年,每年租金19000元直接转到蔡某乙的银行账户中。我公司已于2018年3月23日一次性支付两年租金,共38000元给业主蔡某乙。2019年1月16日,我公司收到汕头市澄海区金利开发总公司的公函,称我公司位于某公路某6路段(某记牛肉店对面)的信号发射塔所在的土地系他公司的土地,我公司的信号发射塔系违章建筑,要求我公司进行拆除。我公司收到公函后向金利开发总公司进行咨询,才发现该土地权属不是蔡某乙所有。

7.证人蔡某的证言:我在广东某3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我们公司在某6镇东南村(某记牛肉店对面)建信号塔时,《保廉合同》和《租赁合同》是由项目经理吴某拿给业主蔡某乙签订,《保廉合同》作为与蔡某乙约定廉洁事项,告知其权利义务。当时,项目经理吴某将《保廉合同》和《租赁合同》一起拿到公司,我和吴某一起在《保廉合同》中签名。该发射塔建设的事情我不清楚。

8.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是汕头市第二建安总公司负责对接某3公司的项目经理。我们接到某3公司建设信号塔的委托后,陈某甲就主动找到我们公司,说他能在某公路某6路段提供一个点给我们建设信号塔,我们公司也口头向陈某甲承诺如果能顺利建设信号塔会给他6000元的选址费。之后,按照陈某甲提供的地址、证明材料等,查勘、设计之后,由某3公司通知我们进场施工。信号塔的整个建设流程,我们都是与陈某甲进行对接。

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涉案红线图、证明上的印章印文与汕头市龙湖区某民委员会证明专用章盖印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汕头市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四、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涉案手机勘验、检查的情况。

五、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1.被告人蔡某丙的供述、辩解及辨认:2014年至2017年我在某6镇某5村做村主任。一开始的时候,陈某甲过来我村委找我说要在某公路某5村路段租赁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信号发射塔,我跟他说这块土地不是我们某5村的,是属于某公路的公路用地,陈某甲说他清楚,问我能不能出一份土地证明,然后由他公司跟当事人签署租赁合同,我就跟陈某甲说可以尝试一下。之后我想起我岳父蔡某乙在某公路某5村路段占用了一块地用于耕田,我跟我岳父蔡某乙说有家公司要在他耕地上建设一座信号发射塔,每年给一定的租金,不要种田了,安稳地收租好,我岳父答应了,我跟他拿了身份证跟社保卡。后来,我跟陈某甲说我这边找到村民蔡某乙可以出租土地做信号发射塔,陈某甲跟我说每年的租金是19000元,但是第一年他需要跑各个部门去走程序,所以第一年他要分10000元。由我提供租赁合同需要用到的身份证、社保卡、土地证明、用电证明等手续,需要我这边提供齐全,否则他无法签署租赁合同,我一一答应。2016年8月份左右,国某2有限公司在我岳父占用的土地上已经建设完信号发射塔,过了三个月后,也没有其他政府部门来阻止建设,所以陈某甲就叫我准备好材料,要跟蔡某乙签署租赁合同。2016年11月22日,我拿了某5村委的便签纸给陈某甲,由他起草了土地证明,再由我拿到村委让管理公章的蔡舜桃盖上证明专用章,我将相关的证明拿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就拿了两份合同给我,我就去叫我岳父过来我家,跟某2公司的一个业务员签署合同。蔡某乙身份证和社保卡都在我手上,某2公司分两次每次转账19000元到我岳父蔡某乙的社保卡中,第一次是2017年1月24日转账19000元,我按照之前和陈某甲的协议,转了10000元给陈某甲,余下的9000元我就拿出3000元由我老婆拿给蔡某乙,跟蔡某乙说是补偿他的菜钱,我得到6000元。第二次是2018年5月29日到账,我转了2000元给陈某甲,作为陈某甲的辛苦费,余下17000元由我收取,我没有再拿给蔡某乙。第二块土地是位于某公路东升路段(某记牛肉店对面),当时我收到第一块土地的第一年租金,然后陈某甲跟我说他还有跟广东某3公司做业务,需要我在某公路东升路段(某记牛肉店对面)的土地出具土地证明,这样就可以跟广东某3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利益分配是前两年的租金归陈某甲,后面的租金就跟我对半分,我同意了他的要求。2017年9月8日,我拿了两张我们某5村委员会的便签纸给陈某甲,他手写了土地证明、土地红线图给我,我拿这两张证明去村委盖章,我就拿去给蔡舜桃,叫他把公章盖上,蔡舜桃就盖上某5村委的公章。之后,我欺骗我岳父蔡某乙,说之前的土地租赁还要再补一份合同,于是蔡某乙到了我家,跟陈某甲签署了这第二块土地的租赁合同。出租给某3公司的土地,是我和陈某甲两人合谋的,我岳父蔡某乙并不知情,某3公司在2018年3月23日一次性将2年租金共38000元转到蔡某乙的社保卡,按照事先我和陈某甲的协议,前两年的租金都要给陈某甲,后面八年的租金再由我和陈某甲平分,于是我通过支付宝将38000元转给陈某甲。两支信号塔都是在某公路的路肩上,某2公司的信号塔是在某公路与津东路交界,属于某5村的,某3公司的信号塔位于某公路某记牛肉店对面,系属于东南村。蔡某丙对陈某甲、蔡某乙进行了辨认。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2016年9月份,某2公司的业务经理许某找到我,说某公路某6某5村路段附近的电信信号很差,需要在那里建设一个信号发射塔。我到某公路走了一圈之后,了解到该路段在某6镇某5村附近,就找到当时任某5村主任的蔡某丙,跟他说要在某公路某5村路段租赁一块土地用于建设电信的信号发射塔,一年租金有19000元,签约10年,每年结算租金一次。我跟蔡某丙说好后把土地证明等文件模板发给他,让他按照模板帮我从村委开一张土地证明给我,由我来办理。我当时跟他说,如果这个信号塔顺利建成,没有其他部门来阻止建设,就可以跟某2公司正式签约,之后能拿到租金。我尽量把租金争取到19000元一年,跟蔡某丙约定好事成之后要拿10000元给我当作辛苦费。2016年11月份左右,蔡某丙把土地证明以及蔡某丙的亲戚蔡某乙的身份证以及银行卡的复印件等手续交给许某,由许某拿去办理租赁合同。合同办理之后,许某拿着合同去找蔡某丙,由蔡某丙通知蔡某乙过去签署合同。2017年年初,某2公司用于租赁租地建设信号发射塔第一年的租赁费用打到了蔡某乙的银行卡上。当时蔡某丙跟我说,蔡某乙要加我的微信,之后由于当时微信转账每笔不能超过10000元,因此蔡某乙就通过微信转了9999.99元给我作为辛苦费。到了2018年年初的时候,蔡某丙跟我说,让我帮忙催一下第二年的租金,并且跟我说会拿2000元给我作为辛苦费。我联系某2公司,让对方帮忙把这个信号发射塔的土地租金尽快处理好。2018年5月29日,某2公司才将第二年的租金打到蔡某乙的银行账户。由于蔡某丙之前有向我借了5000元,这次他通过微信转账了7000元给我,其中2000元是给我的辛苦费。2017年9月份左右,中国某3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计划在某6镇东南村附近建设一座信号发射塔,但是一直没有谈妥。刚好当时蔡某丙跟我说可以在某公路东升路段(某记牛肉店对面)帮我找块土地用于建设信号发射塔,我就把这个地址报给了某3公司,某3公司同意建设,我让蔡某丙准备相关资料,并手写了土地证明以及土地红线图给蔡某丙,让他去村委盖章之后交给我去办手续。合同出来之后,我拿着合同去蔡某丙家里,由蔡某丙通知蔡某乙到场签署合同。当时,由于土地在一个大排档旁边,大排档的档主谢某群不让我们把信号发射塔建设在那里。后来,通过蔡某丙出面,给谢某群一次性补贴30000元,信号塔才能顺利建设。我们约定好,第一期两年的租金38000元到账之后,拿出30000元给谢某群,另外的8000元给我做辛苦费,之后第三年开始的租金由蔡某丙安排处理。2018年3月23日,中国某3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租赁土地建设信号塔的前两年租金就划到了蔡某乙的银行卡上,当天蔡某丙就通过支付宝将38000元转账给我,除去给谢某群的30000元之外,剩余的8000元被我拿了。提供给广东某2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的土地权属证明,是由我将模板文件发给蔡某丙,由他打印出来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交给许某。提供给中国某3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的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土地红线图是由蔡某丙提供加盖有某5村委公章的便笺纸给我,土地权属以及土地红线图的内容是我书写的。陈某甲对蔡某丙、蔡某乙进行了辨认。

3.被告人蔡某乙的供述、辩解及辨认:2015年开始,我就在某公路边上占用一块地用于耕种,该地是某公路的公路用地,产权是政府的。2016年底,我的女婿蔡某丙说有一家公司要在我位于某公路旁边的耕地建设一个信号发射塔,叫我不要再种地了,并且每年会给我点钱作为补贴,叫我把我的身份证和社保卡给他,我就将这两张卡都拿给他。同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蔡某丙叫我过去他家签署一份合同,我到他家后,家里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蔡某丙拿了几张纸叫我签名,说这个是津东路边广告牌下原本耕地的地方,要租给别人建设信号塔,我还问蔡某丙说签名会不会有事,他跟我说不会有事的,然后蔡某丙就指着签名的地方让我签名。2017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蔡某丙叫我去他家里,说上次签署的合同还要再补一些东西,我过去他家中,家里也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场,蔡某丙拿着几张纸给我,我就按照蔡某丙指的地方签上名字,签了四个名字后我就回去了。我签名几个月后,我女儿有拿3000元给我,说是补我的菜苗钱。蔡某乙对蔡某丙进行了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丙、陈某甲、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伪造的土地权属证明,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丙、陈某甲、蔡某乙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某丙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在第1宗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乙第1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初犯,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对被告人蔡某乙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单处罚金。汕头市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对于被告人蔡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蔡某丙虽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蔡某丙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蔡某丙与陈某甲通谋由被告人蔡某丙出具虚假土地证明材料,骗取二被害单位财物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甲没有参与诈骗某2公司3.8万元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作为通信行业从业人员,对通信基站选址、申报、建设流程熟悉,本案系在被告人陈某甲主导下完成全部流程,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蔡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可予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蔡某丙、陈某甲、蔡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被告人蔡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汕头市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吴某

人民陪审员 郑某

人民陪审员 许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汕头市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汕头市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汕头市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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