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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未成年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若认定为重大立功该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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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50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7日17:06: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认定未成年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若认定为重大立功该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2日晚8时许,傅某某、郑某(案发时17岁)决定外出抢劫。二人步行至A桥处,发现路边停有一摩托车,车主杨某坐在绿化带内,二人遂决定抢劫。进入绿化带后,二人欲捆绑杨某,杨意反抗,郑即持刀刺向杨某腹部,傅持刀砍向杨某头部。傅、郑即劫得摩托车钥匙一把、手机一部、现金数百元。随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杨某因失血过多而死。同年4月18日,郑某被抓获,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傅某某。傅某某次日亦被抓获。据调查,傅某某、郑某共计劫得财产665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傅某某涉嫌构成抢劫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傅某某、郑某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杨某的摩托车、现金、手机等财产,客观上采取暴力捆绑、持刀砍刺的方法致使杨某丧失反抗能力,成功劫得上述财产,并逃离现场,致使杨某因锐器刺伤失血过多而死。即二被告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压制对方的反抗,转移了对方对于私人财产的占有,造成了对方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与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且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加重处罚情形。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被告人郑某案发时为未成年人,且其归案后积极协助警方抓捕另一犯罪嫌疑人傅某某,并致使警方于次日成功将傅某某抓获归案。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傅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两大关键问题如下:

其一、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所谓“重大立功”是指:(1)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案件得以侦破的。一般在司法实务中表现为向警方提供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帮助警方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向警方提供同案犯傅某某的QQ号码和照片(警方尚未掌握的信息),使得警方及时将傅某某抓捕归案。郑某的行为符合重大立功的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其二、若将被告人郑某认定为重大立功,应当如何量刑?依据《刑法》第68条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郑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致人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宜免除处罚。所以,综合考量,对郑某的重大立功行为,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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