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出具欠条等方式骗取货源后低价套现出售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8日至22日,为偿还个人债务,李某某与猕猴桃种植户商议好交易价格后,谎称其无力支付全部货款,便通过支付部分货款、出具欠条的方式购入了猕猴桃,随即低价出售来套现。据调查可知,李某某骗取猕猴桃66289斤,共计价值115417.5元,变现所得30000余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与日常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猕猴桃种植户货源款的目的,客观上虚构其无力支付全部货款的事实,通过出具欠条的形式骗取了种植户的货源,并低价出售套现。即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他人实施了转移私人财产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要成立本罪,主观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需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最终结果必须至少造成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论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评价李某某低价套现的行为?由于李某某是犯罪行为人,我们不能苛求其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后不进行销赃活动,即由于对李某某无期待可能性,对其事后低价套现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若李某某以正常市价售出其骗取的猕猴桃,则还应当成立诈骗罪。因为对于买家而言,其花了正常价格购买了赃物,造成了财产性利益的损失,数额较大的情形之下,应当成立诈骗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