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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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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1日10:30: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刘某某以A公司发行基金项目的名义(系真实项目),以投资后高额返利为诱饵,指派公司销售人员以发放传单、电话推介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该项目,吸引大量人员投资。截止案发,32名投资人的财产损失共计3100余万元。2018年6月13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以投资基金理财项目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吸收了大量投资款项,造成了多名投资者的重大财产损失。即刘某某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错误,应予纠正。此外,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具体应当如何定性,是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可以从涉案项目是否真实、资金流向是否明确、投资款项是否用于个人挥霍等情形来综合判定。本案中,刘某某之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具体分析如下:其一、涉案的基金投资项目系真实项目,即刘某某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投资款项;其二、涉案资金流向较为明确,均通过正规银行流水可以查明;其三、涉案投资款项未被刘某用于个人挥霍,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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