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如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5日,唐某(作案时17岁)与潘某(作案时14周岁)因琐事发生口角,相约至某广场斗殴。唐某纠集十余名未成年人,潘某纠集八名未成年人前往约架地点。上午8时许,双方到达约架地点相互斗殴,期间未造成人员伤亡。
公诉机关综合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后,认定唐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期间,唐某多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公诉机关遂撤销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因与潘某发生口角,主观上为了报复潘某、以泄私愤,客观上纠集十余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即唐某属于为了报复他人,纠集众人,互相进行殴斗,破坏了公共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唐某实施上述聚众斗殴行为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一项特殊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该制度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从适用条件上讲,具体条件如下:(1)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2)实施了刑法分则第4、5、6章所规制的犯罪行为;(3)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4)本该符合起诉条件;(5)具有悔罪表现。
其二、从适用程序上讲,公诉机关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及被害人一方的意见,但最终决定权仍然在公诉机关。
其三、从适用结果上讲,若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在考验期间遵守监管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考验期满则可以认定其无罪,不予起诉。若涉案未成年在考验期间仍然多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恶劣的,则应当认定其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