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男生为琐事捅伤同学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赵某某(案发时17岁)与李某某系A高中同学。2018年11月14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为了报复李某某,2018年11月16日18时许,赵某某持水果刀在教室内将李某某腹部捅伤,造成李某某脾破裂摘除、肝破裂。经鉴定,李某某构成人身损害的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赵某某为报复李某某、以泄私愤,持刀将其捅成重伤。即赵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李某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持刀捅人这一故意伤害行为,并造成了李某某重伤的危害结果。其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李某某案发时为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其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中所涉及的是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近年来,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较为多发,大多均是因为同学关系、寝室关系不和睦而造成。因此,为了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概率,需要司法机关、学生家长、学生自身共同努力,理性解决相关问题。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所规定的最新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如下:
其一、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所犯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二、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三、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四、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因其无刑事责任能力,遂不负刑事责任,往往采取由地方政府与家长共同管教之方法予以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