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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人员未认真核查公司税收致使国家财政受损,需要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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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6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2日17:03: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税收征管人员未认真核查公司税收致使国家财政受损,需要如何担责?

 

案情简介

A公司属于B市一级土地,每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112102元。2011年6月以来,丁某某负责该公司的税收征管工作,由于其未按规定调查核实该公司纳税申报事项真实与否,造成该公司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1610579.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作为国家机关的税收征管人员,具有调查核实征税企业申报事项是否真实与准确的义务,但其在任职期间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A公司两年内共少缴纳税款1610579.7元。即丁某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要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对象是公共、私人的合法利益;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相关纪律,擅离职守,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需要注意是:(1)本罪在客观方面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2)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具体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有所规制;(3)玩忽职守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一般群众不构成本罪;其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也是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本质区别。滥用职权罪只能是故意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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