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原始股”为由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A公司职员。2018年,王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对外销售A公司“原始股”并承诺公司上市后获取高额分红的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购股。后因其无法兑付承诺,致260名投资者损失人民币6100万余元。据调查,涉案集资款被用于业务员提成、公司运营及其他投资项目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作为A公司职员,为了A公司的日常运营,以投资“原始股”并承诺高额分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了大量资金,最终因无法兑付造成了数名投资者的巨大财产损失。即王某某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股票发行属于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所监管的行为,未获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私自对外发行股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A公司未获上市批准的情形之下,私自以发行原始股为幌子,吸引公众投资,由此募集了大量的集资款项。其行为既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也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经营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打击了公众投资股市的信心。因此,对于此类金融类犯罪应当予以严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