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互联网实施“庞氏骗局”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张某伙同王某等人(另案处理),以A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实体”进行主板上市为由吸引公众投资。同时,张某还以B公司推出网络高收益理财产品为由,对外宣传,非法募集公众资金。期间,A、B公司仅将所获资金投资于部分项目,2017年5月资金链短缺,致使张某等人无法兑付上述承诺。截至案发,上述行为共造成801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3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明知无法兑付投资返利、利润分红等承诺,客观上仍然虚构A公司“线上+线下”的经营模式及B公司推出的网络理财投资产品,骗取大量公众投入钱款,造成801人1.3亿元的实际损失。即张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综上,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以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互联网金融犯罪之集资诈骗罪。本案所采取的是传统模式“庞氏骗局”与互联网犯罪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对外宣传虚构的投资项目与理财产品,吸收新投资者的钱款来向老投资者支付部分分红与利息,制造能够赚钱的假象,使得更多社会公众向该项目投资钱款,最终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由于此类犯罪借助的是互联网平台所实施,涉案人员多,扩展速度快,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为了维护公众的财产安全与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应当对此类新型金融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