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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女教师多次猥亵男学生,对其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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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1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3日11:40: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初中女教师多次猥亵男学生,对其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楼某某系某中学教师。2019年至2021年,楼某某班上学生张某、丁某、李某、刘某(均时年13周岁)定期在其家中补课。楼某某明知四名学生均为未成年人,仍然利用补课的便利条件,多次违背四人意愿强制猥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楼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在明知4名学生是未成年人的情形之下,仍然多次违背其意愿强行猥亵,损害了4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楼某某作为职业教师,对4名被害学生具有监护、教育的职责,其反而利用补课教授的职务之便,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即楼某某属于为了追求刺激或满足性欲,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淫秽行为的情形。其行为与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综上,结合楼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被告人楼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的“猥亵儿童罪”。依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本罪侵犯的客观要件是儿童的隐私权与精神的纯正权。侵犯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性别不限,男童女童均可构成本罪的侵犯对象;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了追求刺激或满足性欲,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淫秽的行为;其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之态度。间接故意与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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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如何量刑? 下一条:以收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应当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