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领保险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楼某某为骗领保险金,购得一辆二手汽车。2015年8月,楼某某将该车开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让林某(另案处理)接出安全气囊线以备搭线引爆。同年8月9日晚,楼某某在B路段驾驶该车故意撞向路边围墙,致使车辆损坏。经鉴定,林某负全责。后C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1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楼某某为了骗取C公司的车损保险金,购买了二手汽车并进行改造,故意制造了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使得C保险公司支付了19万元的保险金。即楼某某作为投保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楼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楼某某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楼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金融诈骗罪中的“保险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本罪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就犯罪主体而言,本罪的犯罪主体较为特殊,仅包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若是无此身份,不能构成本罪,但可以以普通的诈骗罪来惩处;其二、就犯罪形态而言,本罪着手的标准是行为人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若行为人只是准备骗取保险金的虚假材料,则属于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只能以犯罪预备论处;其三、就具体量刑而言,本罪属于双罚制,对于犯案单位也可以进行惩处。同时,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也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