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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药而对外销售的行为,需要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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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5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1日10:23: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明知是假药而对外销售的行为,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朱某某是一家药店的老板,但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2015年9月22日,朱某某明知购入的药品是假药,仍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了155粒各类药品,后被公安抓获。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朱某某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购入的药品系假药且无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形下,对外销售了大量涉案药品。即朱某某属于违反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销售假药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朱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朱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药品类犯罪中的“销售假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于公而言,是国家药品管理的秩序与规定。于私而言,是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该行为足以产生危害结果,便要以本罪论处。至于最终是否真正造成患者的健康受损,在所不问。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往往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因此,本案中,朱某某明知是假药而对外销售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需要以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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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明知是不合格食品仍然对外销售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下一条:以低价购房为诱饵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