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将购买的毒品运送回家,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案情简介
濮某某是一名毒品吸食者。2016年5月20日19时30分,濮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携带毒品途经A市公开查缉点时被抓获,并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102克甲基苯丙胺、71克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濮某某涉嫌构成运输毒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濮某某明知运输的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仍然驾驶摩托车携带该毒品前行。即濮某某属于违反我国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运输甲基苯丙胺、海洛因50克以上的情形。其行为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运毒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濮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吸毒者濮某某自购毒品且自行运输的行为,是否仍然以运输毒品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使得毒品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至于是贩毒者、吸毒者或是代购者实施了运毒行为,在所不问。此外,若携带毒品的数量较大,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标准的,还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此时,属于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濮某某吸毒者的身份并不影响其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仍然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