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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变造纸币并将变造后的纸币存入银行,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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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7日10:54: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变造纸币并将变造后的纸币存入银行,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2月,于某某在家中,使用刀片、卡尺、垫板、胶带等工具,将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切割后粘贴。随后,于某某将变造后的人民币与正常钱币混合存入个人账户,再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共计变造人民币23000元。2016年3月24日,于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构成变造货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采用切割粘贴的方式变造多张百元人民币,并将变造后的人民币存入银行,再从银行账户取出真币。即于某某属于违反我国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变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于某某犯变造货币罪,判处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货币类犯罪中的“变造货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对于货币的管理制度;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情况。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通过挖补、揭层、粘贴等方式,改变货币的币值或币重的情形。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行为人变造的货币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或变造的张数在100张以上;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变造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变造货币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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