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充值返利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胡某设立了A公司。2013年起,A公司以开展油费、电费、话费等高额充值返利活动为诱饵,公开宣传,非法集资。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日,A公司非法集资607731612.56元,截止案发尚有136883189.5元未归还。据调查,共有2186名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高额充值返利活动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共获得了2186名被害人的存款。即胡某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综合胡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退赔、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相关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行为人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吸收公众存款。
其二、行为人以公开或者变相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以此来吸收公众存款。
其三、行为人以高额返息或者返本付息等方式给予广大投资者以承诺。
其四、行为人吸收的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存款,不仅仅吸收的是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存款。
其五、行为人吸收存款是为了从事金融活动,而非日常的生产经营。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以高额充值返利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