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银行存单,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至10月,李某1将其父李某2家中的8张定期储蓄存单先后取出,并用自己及其父亲的身份证至银行取走存单内存款。期间,为避免被发现,李某1通过非法中介取得了8张伪造的银行存单放回原处,面额总计人民币60000元。2015年11月15日,李某2持2张伪造的银行存单取现时,被银行当场发现并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涉嫌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为了避免其父李某2发现自己私自取出了银行存单内的钱款,便将非法获取的伪造存单放置于其父家中。即李某1属于伪造金融票证,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李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李某1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情形;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罪中,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与上述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