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铁路乘车证,是否可以认定为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市铁路运输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非法牟利,王某让他人伪造空白铁路职工工作证内芯400张,封皮100个,铁路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1057张,出差证明书1016张,同时伪造了相关的印章、模具13个,私人印章6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委托他人帮忙伪造了多张铁路乘车证,意图对外贩卖。即王某属于伪造其他有价票证,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王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证券类犯罪中的“伪造有价票证罪”。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王某伪造铁路乘车证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是伪造票证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铁路乘车证作为铁路职工的乘车凭证,与工作证无异,具有车票属性。且铁路乘车证是铁路职工日常所使用,若被伪造,影响的范围广,涉及面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应当依法对该行为予以惩处。同时,依据《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种乘车证均属于有价证券。因此,把铁路乘车证认定为有价票证更为适宜。被告人王某伪造铁路乘车证的行为应当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