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8日22时,高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某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含量为92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其带到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自己喝了酒,仍然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且经检测为醉驾。即高某某属于违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醉酒驾驶的情形。其行为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驾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高某某醉驾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还是交通肇事罪论处,亦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本罪为基准,三罪的主要区别如下所述:
其一、就本罪与交通肇事罪而言,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即本罪的行为人对自己因为违反交规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持直接追求或者放任不管的心理,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过失的心理。
其二、就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本罪属于特定的犯罪,且危险程度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行为人的行为与本罪的客观行为相符,应当以本罪论处。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该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