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火药胁迫劫持航空器的行为,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孙某某是A航班的一乘客,在登机时携带了预备好的火药包及引燃线。飞机起飞后不久,孙某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B省,并威胁机组人员要炸掉该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某某在C市机场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构成劫持航空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以引爆火药胁迫的方式,强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B省。即孙某某属于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持航空器的情形。其行为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孙某某此前精心预备并策划了该起劫持案件,严重危害了该班乘客的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可以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劫持航空器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其一、行为人劫持的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军用航空器均可以成为被劫持的对象。“正在使用中”是指劫持该航空器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局限于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其二、行为人必须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此处的其他方法必须是与暴力、胁迫危险性相当的程度;其三、若行为人实质上控制了该航空器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引爆火药胁迫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与上述要件相符,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