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缴税商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及虚报产地价格,并意图购买增值税发票骗取退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吗?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5日及26日,林某某接受了无出口资质的蔡某某的委托,为其未缴税的两货柜布匹办理了出口至菲律宾的报关手续,后又让A公司代理出口,虚报产地与价格。随后,林某某准备购买增值税发票骗取退税,但因该货物在通关时被查获而未得逞。2014年9月3日,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以虚报货物产地与价格办理报关手续的方式,意图让未缴税的货物出口。即林某某属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补缴税款,且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林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中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与国家财产权;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至少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必须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