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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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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73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3日11:31: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未成年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日23时,黄某、张某(均为16岁)预谋在A公司附近实施抢劫。期间,高某从途中经过,黄某、张某二人采取扼颈、捂嘴等方法劫得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及手机1部。2016年5月8日,因形迹可疑,黄某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某。案发后,所得赃物已全部退还高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张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以扼颈、捂嘴等方法抢劫了被害人高某的现金及手机。即二被告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方式劫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且黄某还具有自首与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未成年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有哪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想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未成年犯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实质条件。

其二、未成年犯的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其三、未成年犯的悔罪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诚恳。

其四、未成年犯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其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且主动投案自首,协助抓捕同案犯,认罪态度良好。因此,可以对黄某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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