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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人员违规让不合格公司获得补贴资金,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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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6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3日11:48: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职权人员违规让不合格公司获得补贴资金,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祝某系某区发改局投资科科长,负责审核、上报、验收农业补贴项目。2012年至2014年4月,祝某滥用其职权,使得不符合申报条件的A公司获得了项目补贴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祝某作为某区发改局投资科科长,滥用其负责农业补贴项目审核的职权,违规让A公司获得了补贴资金,造成了国家经济的损失。即祝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祝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职权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渎职类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为擅权、弃权与越权,作为与不作为犯罪均可。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属于故意犯罪,包括直接追求滥用职权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间接放任滥用职权危害后果的发生。同时,本罪属于实害犯,必须要造成国家、个人、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方可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祝某违规让不合格公司获得补贴资金的行为与上述情形相符,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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