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具体行为?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9月,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账户等,为他人接收、转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433123元,从中获利。2021年9月8日,郑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利用名下账户帮助犯罪分子接受、转移赃款,并非法获利。即郑某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的情形。其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司法类犯罪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郑某采取的是转移、收购的方式来帮助诈骗犯掩饰、隐瞒赃款。具体而言,本罪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其一、窝藏。即行为人将赃物予以保管,不让司法机关发现。
其二、转移。即行为人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点,对司法机关查获赃物形成妨碍。
其三、收购。即行为人购买不特定犯罪人的赃物或者收买大量赃物。
其四、代为销售。即行为人替罪犯有偿外销赃物。
其五、其他方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