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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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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56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6日15:41: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案情简介

郑某某与吴某是好友。2009年3月,郑某某通过吴某(另案处理)得知税务局稽查局准备对A公司立案稽查后,将消息转告给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为避免罚款,请求郑某某帮忙。郑某某表示需要花180万元。刘某某遂分两次将180万元交予郑某某。郑某某将135万元送给吴某,余下45万元占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好友吴某的职权便利,将税务稽查的信息告知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并收受了巨额贿款,将其中大部分交予吴某,帮助A公司逃避处罚。即郑某某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郑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郑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职务类犯罪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罪的行为结构有以下两大类:

其一、受托人接受请托人的请托,利用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帮助受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己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其二、受托人接受请托人的请托,利用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帮助受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己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属于情形一,符合本罪的行为模式,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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