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强奸幼女,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刘某(案发时15岁)明知洪某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以谈恋爱之名,先后3次与洪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涉嫌构成强奸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洪某某是未满14岁的幼女,仍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即刘某属于以暴力方式,违背幼女意志,奸淫幼女的情形。其行为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刘某奸淫的是未满14岁的幼女,符合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刘某案发时为未成年人,且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刑事案件。依据案发时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对犯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毒、抢劫等8类犯罪行为时,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其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从轻处罚。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案发时15岁,所犯罪行是强奸罪,应当以强奸罪论处。但念其未成年,且主动自首,主观恶性较小,适宜宣告缓刑,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帮助其走回人生正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