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盗版图书营利,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至2013年3月,戚某某以20元每本的价格销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100600本,销售额2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余万元。案发后,上述书籍确认系侵权复制品。2013年11月28日,戚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涉嫌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戚某某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然对外售卖,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戚某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戚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戚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为人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售卖侵权复制品,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其一、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其二、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虽未在十万以上,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在三十万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戚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售卖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20余万,与上述情形一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