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起,路某在自营的书店内售卖盗版图书。2016年7月12日,某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执法检查期间,在路某的书店及其仓库内查获盗版图书230000余册,货值56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涉嫌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路某明知是盗版图书,仍然对外售卖,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即路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售卖侵权复制品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路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果认定被告人路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的界定标准如下:
其一、从售卖对象来看,行为人若售卖的是《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则构成本罪,否则不以本罪论处。
其二、从售卖数额来看,行为人售卖所得在10万以上或者库存在30万以上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以本罪论处,反之亦然。
其三、从售卖心理来看,行为人若主观明知售卖的是侵权复制品,则构成本罪。若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即使是严重过失,也不应当以本罪论处。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路某故意售卖盗版书籍的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