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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电信诈骗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0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10日
为进一步做好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审判工作,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提高人民群众识骗防骗能力,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形成全民共同防诈反诈的浓厚氛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期发布4个典型案例。发布的案例聚焦各类电信诈骗样态,揭示此类犯罪的危害,包括被告人到境外加入诈骗集团,参加统一培训,通过公司下发的的微信,QQ等聊天工具,用一系列骗术引诱被害人下载赌博平台APP,引导被害人向赌博平台充值押注,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QQ群发布虚假销售药品的信息,诱骗被害人购买并通过微信转账;冒充明星吸引未成年人通过QQ微信加入好友,以明星的身份与被害人聊天骗取钱款;虚构授权开展淘宝商铺运营的事实,添加多名淘宝客户为微信好友后,以给被害人进行代运营为由,使用相应的话术,骗取服务费的情形。
1、姜某1、姜某2利用非法网络诈骗平台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姜某1和姜某2分别到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市加入名为“金字塔公司”的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通过对入职人员进行统一培训,通过公司下发的微信、QQ等聊天工具,利用一系列骗术引诱被害人下载赌博平台app,并引导被害人向赌博平台中充值押注,诈骗集团通过后台控制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姜某1担任该诈骗集团第三小组组长,姜某2系该小组成员,并引导被害人下载名为“弘昌集团”app后在该平台充值投注,共损失人民币92.6万元。二人于2020年2月24日被抓获归案。2021年2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姜某1、姜某2涉嫌犯诈骗罪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姜某1、姜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加入的是境外诈骗集团,而使用诈骗集团培训时所教的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二人的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姜某1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姜某2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